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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率96%,盗播为什么一天都没停?

——被忽略的"侵权暗数",与惩罚性赔偿真正的功能

先讲一个真实案子里的怪事。

一家头部直播平台,在法庭上拿出一份很体面的数据:对权利人投诉的侵权链接,它的"处置率"高达96%以上。听上去几乎无可指摘。

可同一个案子里的另一组数据是:权利人持续发函一年零七个月、累计通知三千六百多条侵权链接,平台上的盗播直播,一直播到那个赛季的最后一天,规模不降反增。最后一个比赛日,权利人当天还发了六次函。

96%的处置率,和"盗播一天没停"的事实,怎么能同时成立?

这不是某一家平台的偶然失手,而是平台型网络侵权里一个结构性的问题。把它讲清楚,会牵出一个被我们长期误解的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我想说的核心观点只有一句:

惩罚性赔偿,本质上不是一台"道德惩罚机",而是一台"威慑校准器"。 它的倍数,不是用来表达我们对侵权人有多愤怒,而是用来把"侵权人实际要付的代价",校准回"他实际造成的损害"。

下面我从那个怪事讲起,一步步说到刚刚施行的新规——法释〔2026〕7号。


一、"打地鼠":通知—删除为什么会失灵

先解释那个96%的把戏。

平台说的处置率,分母是"它被告知的链接"。被告知100条,处理了96条——听上去很负责。但问题在于:平台上真实发生的侵权,远远不止它被告知的那些

体育赛事直播尤其典型。一场比赛90分钟,盗播的直播间开了又关、关了又开,主播被封一个号,立刻换一个高度相似的名字卷土重来——业内俗称"马甲号"。某案里,一个"足球直播"系列就挂着十几个近乎同名的账号,轮番上阵盗播了四十多场。

对这种对手,"通知—删除"的处理单位是"一条链接"或"一场直播",而不是"一个人"。你删掉一条链接,丝毫不妨碍他用新链接继续播。规则的颗粒度(对着链接),和侵权的组织化程度(对着主体规模化经营)严重错配。结果就是:你删得越多,漏得越多

更要命的是直播的时效性。一场比赛就那么两个小时,删除一旦晚于比赛结束,损害已经发生。那家平台自己承认的"在比赛时长内实时停止侵权"的比例,不足2%。也就是说,所谓96%的"处置",绝大多数是比赛早就播完之后,再去"处理"那个用户——对停止侵权这件事,几乎毫无意义。

这就是为什么权利人会说出那句话:通知—删除规则,已经变成了一场耗时耗力的"打地鼠游戏"。

从法经济学看,这背后是一个"谁来扛成本"的错配。平台手里握着审核技术、用户数据、推荐算法、处置后台,它是阻断侵权"成本最低的那个人";而权利人逐一发现、逐一取证、逐一发函,成本极高,还随侵权规模线性上涨。可"通知—删除"却把识别和定位的活儿,全压给了成本最高的权利人,让平台躺在"我没收到通知"的免责里。

这是第一重失灵。


二、"填平"为什么治不住平台盗播

第二重失灵更隐蔽,它藏在我们最熟悉的一条原则里——损害赔偿,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

填平原则有个隐含前提:侵权迟早会被发现、被追责,所以"赔多少损害,就填多少",就能恢复原状。

但在平台侵权里,这个前提根本不成立。绝大多数侵权从来没有进入诉讼

我们用一个最朴素的算式来看。假设:

  • 一次侵权造成的损害是 L
  • 这次侵权最终被发现并被判赔的概率是 p(比如十分之一,p=0.1)。

那么,对侵权人来说,他面对的期望赔偿是多少?是 p × L。当 p 小于 1,p×L 就小于 L——侵权要付的预期代价,比他造成的损害还低,更比他靠侵权赚到的钱低。

这意味着什么?对一个会算账的侵权人,侵权是一桩稳赚的买卖。这时候,填平赔偿不仅"填不平",反而变相鼓励了侵权——因为它给侵权打了个折扣。

平台盗播恰恰是 p 系统性偏低的场景:内容海量、直播瞬时、用户匿名、取证昂贵。后面我会用一个具体的方法告诉你:在那个案子里,权利人能取证到的侵权,可能只占真实侵权的13%左右

p 低到这个程度,填平赔偿的崩塌就不是执行不力,而是制度本身在这个场景里失灵


三、那么,惩罚性赔偿到底在"惩罚"什么?

现在回到那个被误解的制度。

很多人——包括不少法官——下意识地把惩罚性赔偿理解为一种道德惩戒:因为你"故意且情节严重",所以"加倍"赔你,以示惩罚。在这个理解里,倍数是恶性的刻度:越坏,倍数越高。

这个理解,方向是错的。

换一个视角。还记得上面那个算式吗?要让侵权人面对的期望代价,重新等于他造成的损害,最优的赔偿应该是:

赔偿 = 损害 ÷ 被追责的概率,即 D = L / p

这是法经济学里一条经典结论(贝克尔、波林斯基与沙维尔等学者的工作)。它说的是:如果只有十分之一的侵权会被追责(p=0.1),那么对被抓到的那一例,判赔必须达到损害的十倍,才能让"所有侵权的期望赔偿之和"等于"所有侵权造成的损害之和"。

看出门道了吗?

惩罚性赔偿里那个"惩罚性"的倍数,在功能上根本不是额外的惩罚,而是对"那些没被抓到的损害"的补偿性回填。

倍数不是愤怒的产物,是 1/p 这个校准系数的产物。当 p=1(每一次侵权都被追责),1/p=1,根本不需要倍数,填平就够了。正是因为 p 小于 1,才需要倍数。倍数的高低,本质上由"被追责的概率有多低"决定,而不是由"侵权人有多坏"决定。

这就是我说的"校准器"的含义。它校准的,是侵权人面对的期望成本,让它回到行为真实的社会代价上。

(需要澄清两点,免得被抬杠:第一,校准论不否认"故意"这道门槛——只有会算账的故意侵权人,才会被激励引导,过失侵权谈不上威慑;第二,校准论也不主张"赔得越多越好"——赔偿远超 L/p 会造成过度威慑,所以法律设了五倍上限。它是一个有边界的理论,不是口号。)


四、我们用"数鱼"的办法,估了一下平台上真实的盗播规模

校准论听起来很顺,但它有一个致命的实践难题:p 根本看不见。 平台上到底发生了多少侵权、其中多少被发现、多少被追责?没人数得清。法官只能凭感觉,在"一到五倍"之间随手挑一个数。倍数之所以随意,根子就在 p 不可知。

那能不能把 p 算出来

能。我们借用了一个生态学家数鱼、数野生动物种群的老办法——标记重捕法

原理一句话就能讲明白:想知道一个池塘里有多少鱼,你不必把鱼全捞出来。你撒两次网,看两次网里"重复的鱼"占多少比例,就能反推出整池鱼有多少。 两次都抓到的越少,说明池塘越大、漏网的越多。

犯罪学家用同样的方法估"犯罪暗数"(没被记录的真实犯罪量),人口普查用它校正漏登。平台侵权的"暗数",和这些在结构上完全是同一回事。

那个案子恰好提供了一个天然的"撒两次网":

权利人处理侵权,是两批人在干。一批负责公证取证——要点进直播间、录屏、再退回目录,慢,单位时间抓得少;另一批负责发函通知——主要刷新直播目录、抓链接,快,抓得多。两批人在大致相同的比赛日,扫同一个"热度优先"的直播列表。

结果是这样:

  • 取证组抓到 2280 个侵权直播间;
  • 发函组抓到 3621 个;
  • 两组重合的,只有 467 个。

把这三个数代进标记重捕法的公式(N = 取证数 × 发函数 ÷ 重合数):

N = 2280 × 3621 ÷ 467 ≈ 1.77 万个

也就是说,那个赛季平台上真实发生的盗播直播间,大约有1.77万个。而权利人辛辛苦苦取证、用来算赔偿的,只有2280个。

捕获率 = 2280 ÷ 1.77万 ≈ 13%。

换句话说:用来计算损害的那个数字,可能只覆盖了真实侵权的十分之一出头。 剩下近九成,从未浮出水面。

这个数字稳不稳?我必须诚实地交代两点(这也是预先堵对方的嘴):

第一,有一个几乎不需要任何假设的下限。两组直接观测到的不重复直播间,并起来是 5434 个(2280+3621−467)。真实数不可能比观测数还少,所以至少5434个。就算你完全不信那个1.77万的估计,用来算赔偿的2280个,也只占已经看得见的侵权的42%。

第二,这个估计更可能是偏低、而不是偏高。因为两组都在同一个"热度优先"列表里抓,都偏爱热门场次,这种"共同偏好"在统计上会抬高重合、压低估计——也就是说,真实数很可能比1.77万还多。对方若拿"两组不独立"来质疑,恰恰是在帮我们论证"侵权比1.77万更多"。

讲到这里,那个96%的把戏就被彻底戳穿了:

平台说它处理了96%——但那是它被告知的部分。而被告知加被取证,统共也只占真实侵权的约三成。就算它对被告知的部分百分之百处理,真实侵权也有约七成,从头到尾没被碰过。

96%是真的,但它是对一个被悄悄缩小了的分母算出来的。这就是"分母把戏"。


五、新规其实已经在用"校准"的逻辑了

说到这里,必须谈谈刚刚施行的新规。

2026年4月发布、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全面修订了2021年的老解释。其中有一条规定,几乎是把"校准而非惩罚"的逻辑写进了文本

那就是第十三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

体会一下这条的逻辑。如果惩罚性赔偿是道德报应,那公法上的罚款罚金、私法上的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不同关系、不同价值,本该各算各的、彼此叠加——恶性不会因为已经挨过行政罚就变轻。可新规偏偏要求:算民事倍数时,要把已经执行的罚款罚金考虑进去(也就是相互抵扣)。

这只有一种解释说得通:被校准的,是侵权人面对的"总威慑量"(公法制裁+私法赔偿),目标是让总代价与侵权的社会成本相当("过罚相当"),而不是对同一份恶性反复施加道德谴责。

这等于最高法在制度文本里,亲口承认了"校准而非报应"的取向。

新规还有几处,都在为"校准"铺路:

  • 第六条把"故意"的情形列细了,其中第一项就是"经有效通知后仍继续侵权"——这简直是为平台型"明知后仍放任"量身定制;
  • 第七条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规模巨大""权利人市场份额严重受损"列为情节严重——正好对着那些职业盗播户和平台的规模化获利;
  • 第八到十条理顺了基数:可以按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侵权获利算,都难算时参照许可费;尤其第十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后台账簿数据的,可以直接按原告的主张确定基数——这一条,是穿透平台数据黑箱的利器;
  • 第十一条明确:倍数综合主观过错和情节确定,"可以不是整数"
  • 第十二条:赔偿总额最高为基数的五倍

注意第十一条那句"可以不是整数"。它意味着法院不必再在"一倍""两倍""三倍"之间粗糙地取整,而可以根据估算出的查处概率,设一个精确的校准倍数——比如,3.3倍。

把前面那个"数鱼"的结果接上来:捕获率约13%—31%,而且"被发现"还不等于"被追责"(实时阻断率不足2%),所以真正的 p 比捕获率还低。据此,恢复威慑所需的校准倍数 1/p,至少要3.3倍,并向7.7倍逼近。这是下限,不是上限。

第十一条"可以不是整数"这把工具,加上"数鱼"算出的 p,第一次让"倍数应该是多少"有了一个可计算、可验证的答案,而不再是法官的一念之间。


插播:两个最常被"带偏"的问题

讲到这里,有两个问题几乎一定会被问到,先说清楚。

问题一:平台赚的广告费、会员费,能不能直接当成赔偿的基数?

不能,因为这里其实是两个不同的市场

权利人(版权方)在的是授权市场——收入来自把赛事版权卖给平台,自己并不播赛事,本来就不挣广告费、会员费。平台在的是播放市场——把内容变现成广告、会员、打赏。平台靠侵权拿到了"实际被授权"的地位,却没付授权费,这笔没付的授权费,才是权利人的损失。拿平台播放市场的广告费来回算权利人的损失,是把两个市场搅在了一起。所以这类案子的基数,通常是"许可费(的倍数)"——正好对应新规第八条"难以计算时参照许可费"的顺位。

(当然,两个市场也不是完全隔离:平台盗播替代了用户对正版的观看,压低了平台对权利人的付费意愿、吓退了潜在买家,损害就这样从播放市场传导回授权市场。这是另一篇文章的话题了。)

问题二:这种"估算"出来的数字,法院会认吗?

这是最实在的疑问,回答是:用对地方,就站得住。

关键要分清"基数"和"倍数"。我们从来不主张拿1.77万这个估计数去当赔偿基数——基数还是老老实实按确证的场次、按许可费算。估算数用在倍数的校准情节、故意的认定上。而倍数本来就是法官在法定区间里的裁量,新规第十一条还专门说了"可以不是整数"。把一个有数学依据的查处概率,作为定倍数时的参考,难道不比凭空在"两倍""三倍"之间拍脑袋,更审慎吗?

更何况,行政、刑事领域早有用抽样、推算认定违法规模的先例,民事损害赔偿里的合理估算,也是法律允许的。生态学能用它数鱼,犯罪学能用它估犯罪暗数,平台侵权的暗数,结构上是同一道题——换了件法律的外衣,统计的内核没变。


六、问题出在哪:倍数被当成了"道德愤怒表"

最高法的立法是积极的、到位的。问题出在审判贯彻

实务里能明显观察到:下级法院对平台型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普遍倍数偏低——要么在一到五倍里就低取,要么以平台"技术中立""海量内容难以即时处置"为由大幅打折,甚至干脆回避惩罚性赔偿、退回法定赔偿。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官在潜意识里,把倍数当成了一台"道德愤怒表":平台又不是直接盗播的人,主观恶性不如盗播者,而且"客观上海量内容确实难以一一处置"嘛——所以它"应得"的惩罚轻一些,倍数低一点。

可如果换成"校准器"的视角,结论恰好相反

平台型侵权之所以需要更高而不是更低的倍数,不是因为平台更坏,而是因为:平台场景下查处概率 p 系统性更低(本案约13%—31%),1/p 这个校准系数本就更大;同时,平台作为成本最低的阻断者,它"放任+象征性处置"的策略,本身就是在低 p 环境下的理性选择——不用足够高的倍数去改变它的成本收益结构,它没有任何动力去真正治理。

用一个简化的账算就懂:假设某类侵权单案损害是 L、被追责概率 p=0.2,恢复威慑要赔约 5L。如果法院只判 1 倍(L)或 2 倍(2L),侵权人面对的期望赔偿只有 0.2L 和 0.4L——只有他造成损害的两成、四成。在这个预期代价下,任何收益超过损害两到四成的侵权,都还是划算的。低倍数非但没有威慑,反而等于给侵权"明码标价"地打了个折。

法院对平台"技术中立""海量内容"叙事的过度让步,实质上是把本该由成本最低者承担的治理负担,又一次推回给了成本最高的权利人——这跟避风港规则的初衷,正好背道而驰。

顺便说一句:在那个案子里,平台并不"中立"——它曾在搜索引擎上投放"高清免费英超直播——下载某APP免费看"之类的广告,主动拿盗播内容给自己引流。一边把侵权内容当成流量生意经营,一边在法庭上说自己"只是中立的技术存储空间"——这两副面孔,不该被同时采信。


七、一句话收尾

把这篇文章压成一句话:

惩罚性赔偿不是一台道德愤怒表,而是一台威慑校准器。 它的倍数 = 1 ÷ 被追责的概率。在平台盗播这种"十抓一漏九"的场景里,低倍数不是"惩罚轻了",是"根本没校准"——它没有触及让平台从"放任有利"翻转到"治理有利"的那个临界点。

最高法已经把"校准"的逻辑写进了新规(尤其是第十三条的抵扣、第十一条的非整数倍)。接下来,是审判能不能跟上的问题。

而要让"校准"从一句口号变成判决里的数字,我们其实缺的,是一个长期被认为"算不出来"的东西——被追责的概率 p

这篇文章想说的是:它算得出来。 用一张撒了两次的网,用一套数鱼的老办法,我们就能估出水面下那座侵权的冰山到底有多大。

当 p 可以被估算,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就不再是法官的一念之间,而是一个有实证依据的校准结果

这一步,值得走。


(本文为普法与学理探讨,所涉案件已作匿名化处理;具体个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以生效裁判为准。)